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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地估价技术审裁与司法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土协发〔2024〕8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地估价技术审裁与司法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19 浏览次数:597次 字体:【  



皖土协发〔2024〕8号

各会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技术审裁指引》《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皖土协”)组织技术审裁与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制定了《安徽省土地估价技术审裁与司法评审办法(试行)》,经皖土协第七届第十四次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并报协会第七届第十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将《安徽省土地估价技术审裁与司法评审办法(试行)》印发实施。

附件:《安徽省土地估价技术审裁与司法评审办法(试行)》

 

 

 2024年1月18日


安徽省土地估价技术审裁与司法评审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维护土地估价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管理,促使安徽省土地估价行业技术审裁与司法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技术审裁指引》《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皖土协)负责受理在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或估价对象在安徽省范围内的土地估价报告的技术审裁与司法评审,以及安徽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会员单位提出的土地估价技术审裁。

第三条 皖土协接受申请人委托进行技术审裁与司法评审的,应遵守本办法。涉及人民法院委托进行专业技术评审的,应遵守《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和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 技术审裁的对象是已备案土地估价报告或土地估价项目,司法评审的对象是已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

第五条 技术审裁的申请人可以是与土地估价报告或土地估价项目相关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司法评审的申请人是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

第六条 技术审裁与司法评审主要对估价工作程序是否规范、选用的估价方法是否恰当、技术路线是否合理等提出意见,不重新进行价格评估。

第七条 皖土协秘书处负责技术审裁与司法评审组织工作,包括研究决定是否受理技术审裁与司法评审申请、组建技术专家组、确定技术审裁与司法评审项目收费,开展技术审裁与司法评审专业工作,出具技术审裁与司法评审意见等事项。

第八条 受理条件(同时满足):

(一)申请人提供的申请理由成立,相关事实清楚,申请事项明确、具体;

(二)申请人提供真实、具体的技术审裁与司法评审要件;

(三)申请人及相关方愿意积极配合开展现场勘查、市场调查等工作;

(四)申请人向皖土协出具土地估价技术审裁与司法评审委托书,并支付相应的技术审裁与司法评审费用;

(五)其他受理条件。

第九条 不予受理的情形(满足其中一条):

(一)申请人不能提供完整的技术审裁与司法评审材料或估价对象无法现场考证的;

(二)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就同一项目已申请有关部门裁定的或已有司法、行政处理结论或正处于司法、行政调查处理阶段的(接受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依规提出的技术审裁与司法评审申请的除外);

(四)皖土协经研究不宜进行技术审裁与司法评审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技术审裁与司法评审工作应当按项目组建专家组,参与该项目的专家从皖土协相关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的年龄结构、技术水平、工作区域等应与工作内容的开展相适宜,数量应为3名以上单数。

涉及重大项目或安徽省外土地估价项目的,皖土协可根据需要向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申请或邀请项目所在省份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共同成立联合专家组。

第十一条 专家应按《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的要求,享有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 专家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土地估价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近亲属的;

(二)与土地估价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专业技术工作的;

(三)与估价对象有利害关系的;

(四)除受行政部门委托外,近五年曾参与过对估价对象的评估工作的;

(五)近五年曾经或现注册在出具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的,或者在出具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兼职的;

(六)与土地估价报告署名的土地估价师或估价机构法定代表人、股东有近亲属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专业技术工作的;

(七)可能影响技术审裁与司法评审工作的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况。

第十三条 技术审裁与司法评审的工作程序:

(一)申请人书面向皖土协提出申请并提供真实、具体的技术审裁要件。

(二)秘书处在接到申请后,及时与技术审裁与司法鉴定委员会会商,综合考虑土地估价项目情况、申请人的诉求、技术审裁与司法评审费用支付承诺等因素,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该技术审裁与司法评审项目,并答复申请人。

(三)予以受理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需补充的资料,以及应支付的费用数额、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等。不予受理的,答复时应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根据秘书处的要求提供所需的资料并支付费用。

(五)秘书处组建专家组,具体专家数量根据项目规模、难易程度等综合确定,并推荐或者指定其中一人作为组长。专家在开展工作前,应签署保密承诺函,对参与的相关事项负保密义务。

(六)专家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估价对象进行实地勘查。如需实地勘查的,专家组长应在向秘书处提出,实地查勘时申请人和相关当事人应现场领勘并鉴证。

(七)各位专家独立开展技术审裁与司法评审工作。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及现场调查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和执业准则,出具个人专业技术意见。

(八)专家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约见异议人,听取解释,如需约见异议人由秘书处组织。

(九)专家组召开集中评审会。针对申请人的申请内容和专家个人专业技术意见进行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技术审裁与司法评审意见,技术审裁与司法评审意见由专家组组长负责撰写。秘书处和技术审裁与司法鉴定委员会选派代表列席会议。

(十)专家组向皖土协提交的技术审裁与司法评审意见经技术审裁与司法鉴定委员会审查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皖土协函复申请人,可以署参与专家姓名。

(十一)秘书处负责对技术审裁与司法评审资料进行归档。

第十四条 专家劳务费按皖土协司法鉴定类专家劳务费标准执行,在考虑现场勘查时间、市场调查时间、专家个人评审时间和专家集中评审时间等的基础上综合确定。专家组长劳务费按1.2倍计取。

第十五条 技术审裁与司法评审结果是提供给申请人或相应主管部门处理与土地估价相关问题的参考依据,不得用于其他目的。皖土协可以根据技术审裁与司法评审结果对违规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师进行自律处罚。

第十六条 技术审裁与司法评审费用原则上以土地价格总额为基础确定,由申请人支付或落实,具体费用确定标准见附表。

土地价格总额以申请技术审裁与司法评审的土地估价报告的评估值为依据,如为租赁价格估价报告,以对应土地价值总额为依据。

技术审裁与司法评审费用最低为1万元,最高为20万元;不能以评估值衡量技术审裁与司法评审费用的,按1万元收取。

技术审裁与司法评审需要异地勘查的,勘查人员的交通费用、食宿费用等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由申请人另行结算。

第十七条 皖土协受理的土地估价技术论证参照技术审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在技术审裁与司法评审实际工作中,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皖土协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皖土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安徽省土地估价技术审裁与司法评审费用表 

档次土地价格总额(万元)收费标准(‰)1100以下(含100)42101-200部分(含200)33201-1000部分(含1000)241001-2000部分(含2000)1.552001-5000部分(含5000)0.865001-10000部分(含10000)0.4710000以上部分0.1

 

说明: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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