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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投标人技术响应均为0分可以废标吗?【案例描述】:某政府采购项目,评标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发现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技术参数响应得分全部为0分,即不能满足采购人的需求。但招标文件中未设置技术参数为实质性条款,不能否决投标。采购人出于自身后续实际交付质量考虑,希望本次评标项目做废标处理,觉得该种情况属于中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引出问题】:案例所述所有供应商的技术参数响应得分全部为0分,是否属于“重大变故”范畴? 【案例分析】:变故指意外发生的变化或事故,其前提是意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不可抗力。也就是说“重大变故”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范围一般规定为以下几种:1、自然或环境灾害影响,人力所不能克服的,包括地震、洪水、海啸、瘟疫等;2、某些人为因素引起的民事行为无法继续阻碍,如战争、罢工、骚乱等;3、法律法规变化或政策变化,引起原来的合法合规民事行为,根据新政策新法规无法继续执行。 本项目所有供应商的技术参数响应得分全部为0分,这些供应商应通过了初步评审进入详细评审才进行技术参数响应评分,供应商只要进入到详细评审程序,就是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其投标实质响应了招标文件。 本项目所有供应商的投标实质响应了招标文件,与以上不可抗力的任何一种情况都不匹配。因此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技术参数响应得分全部为0分,不属于“重大变故”范畴。采购人希望本项目基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四)的规定作废标处理的理由不合适。 但采购人的担忧也不无道理。投标人技术完全不响应招标文件,如果中标了,在后面项目交付的时候很难保证质量。其实本案例的情况可以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令)的规定“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本案例应属于招标文件有重大缺陷,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值得思考的是,投标人在没有失误的情况下,技术指标完全不响应,但是依然前来投标,是无声的抗议?是赤裸裸的挑衅?还是无可奈何之下的敷衍?我们不得而知,但是,总归是前期沟通不到位的结果。所以说,如果把招投标看成是一场表演,前期沟通就是排练。正所谓“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没练好就上台是要出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