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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产品未列入节能采购品目清单,可优先采购吗?

关键词


优先采购;品目清单


某行政机关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对UPS(不间断电源)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招标文件规定,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其中优先采购的幅度为投标报价的1%价格扣除。开标后,4家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其中A供应商和B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所投UPS(不间断电源)的《中国节能标志产品证书》。对于A供应商和B供应商能否享受节能产品政府优先采购的政策,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出现了分歧。采购人代表认为,这两家供应商提供了《中国节能标志产品证书》,符合政府优先采购的要求,应当给予政策得分。评审专家则认为,UPS(不间断电源)未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不属于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范畴,不应给予相应的政策得分。


最终,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标委员会作出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均不享受该项政策得分的结论。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A供应商和B供应商先后提出质疑,认为其所投的UPS(不间断电源)具备节能产品标志证书,但评标委员会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其予以加分,没有落实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的政策要求。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后,A供应商和B供应商向同级财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经财政监督部门裁定,投诉事项均不成立。


问题引出


1.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如何实施节能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2.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是否可以实施节能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专家点评


问题一:自2019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通知》(财库〔2019〕9号)以来,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因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首先需要判断所采购产品是否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目前,节能产品执行的依据为《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包含18个品目43个子项。


其次,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执行标准和具体措施,如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一定比例的加分、价格扣除等优先待遇。


最后,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标准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问题二: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虽然不属于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范畴,但采购人可以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本案例中,所采购的UPS(不间断电源)未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不能享受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政策优惠。


因此,评标委员会对A供应商和B供应商作出的评审结论并无不当。如若采购人拟采购更具节能性能的UPS(不间断电源),可以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节能要求,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符合要求的认证产品给予优先采购的具体措施,鼓励和引导供应商选择节能效果更佳的产品来参与本项目的竞争。


法规适用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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