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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不得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那么,类似于电子智能化承包、城市及道路工程专业承包这类原本就要求净资产达到一定要求,同时对于从业人员和过往业绩也有要求的资质,能不能作为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不得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那么,类似于电子智能化承包、城市及道路工程专业承包这类原本就要求净资产达到一定要求,同时对于从业人员和过往业绩也有要求的资质,能不能作为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资格条件?


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应当作为资格要求,不属于财政部令第87号的禁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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