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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采购项目,当采用综合评分法时,价格分有范围要求吗?

答:除法定例外情形外(如政务信息系统货物项目等),如果采用招标方式,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没有最高限要求。如果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时,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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