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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采用分包方式履约时,分包的供应商是否需要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

答:《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是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必须具备的条件,履行分包的供应商也在其范围中,同时也应当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的相应资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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