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案例 >>政采 >> 以案释法|环卫车辆设备项目投诉案例参考
详细内容

以案释法|环卫车辆设备项目投诉案例参考

投诉事项1: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投诉事项

2、将投标人需提供车辆底牌合格证作为评分标准不合理,变相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前提供车辆样品,属于增设投标人的义务和成本,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

3、有关企业类似业绩的评审标准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类别待遇、歧视待遇,不利于评标活动的公正性;将同类车销售业绩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倾向性,变相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投诉事项

4、将质量标准(技术参数)同时作为符合性审查和评分标准不合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投诉事项

5、代理机构违规对中标获选人进行最终审查、投标方、采购人、专家组织联合审查小组对中标获选人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均属于行使无法律依据的权利,非法干预采购结果,严重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工正的环境。投诉事项

6、将供货周期同时作为符合性审查和评分标准不合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且供货周期短,不符合实际生产要求,指向已提前备好采购货物的内定供应商,设定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限制、排斥潜在其他供应商的行为。

投诉事项7、关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数不合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投诉事项8、付款时间冗长,与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的要求相悖,不符合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加快支付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款项的相关政策。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2、3、5、6、7、8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被投诉人修改招标文件,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4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