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时,对是否可以设置申请条件涉及企业规模与成立期限的证书作为评审要素产生了分歧。采购人认为招标文件未对投标供应商的资产规模、成立年限以及利润、注册资本等提出要求,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需要投标供应商提供某专业证书(非法定要求的证书),证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此要求是采购人基于项目实施的必要性而提出,而且业内同行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大多设置该证书为评审要素,不涉及歧视性或排他性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却认为,该证书并非法定要求实施该类项目所必需的专业资质证书,仅为行业内企业自愿申报以证明其专业能力等级的评价性证书,而申报不同等级的证书时,申报条件里明确要求有不同的成立年限、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年营业收入总额等规模性指标,因此涉嫌以不合理条件对待不同供应商,属于歧视性排他性条款,不合规,应予删除。
在政府采购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随着政府采购当事人法律意识的不断健全,法律水平不断提升,监管部门强化监督检查,采购文件中的显性违规现象已经越来越少,越来越规范,但经常出现一个误区,就是显性的违规条款少了,隐性违规条款却层出不穷,不直接要求供应商必须满足成立年限、特定规模等,评分标准中却要求提供一些特定的证书,而这些证书有一个共同的现象,就是申报这些证书时要求满足一定的成立年限、资产规模等条件。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重点清理和纠正的问题包含: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禁止事项,也明确了不得变相设置相关门槛要求,实际工作中如果将申请条件涉及成立年限、企业规模的证书作为评审要素,就会导致企业成立年限和企业规模达不到要求的供应商无法申请获得这些证书,自然也无法在这些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时获得相应分值,导致失分而不能中标,这些都属于典型的变相设置门槛,违规设置评审因素,以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都是违规的。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切不可将申请条件涉及企业规模与成立期限的证书作为评审要素,涉嫌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