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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审因素人员设置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的投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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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某单位机场公安局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3年10月31日发布采购公告,2023年12月4日开展采购活动,2023年12月8日发布结果公告。投诉人依法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二、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一,主要是招标文件中关于检测报告的要求排斥主流厂商;且未预留合理检测时间的问题。

   投诉事项二,主要是招标文件中要求项目经理同时具备以上4个证书,为不合理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的问题。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本项目于2023年10月31日发布了招标公告,于2023年11月16日发布了更正公告,对原招标文件第五章评审标准中的部分内容加设了提供检测报告的要求,并将开标时间更正为2023年12月4日09:30。关于所需合理检测时间的问题投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进行佐证,被投诉人在答复材料中提交了湖南省某研究院出具的《关于检测报告检测周期时限说明》,说明在十个自然日内能够取得项目要求的相关检测报告。本项目增设提供检测报告的要求未发现违法违规的情形,顺延期限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以及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关于招标第10点“招标文件的修改”关于顺延时间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中项目团队评审内容第2点载明“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委派一名项目经理,具备①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②高级系统分析师;③高级系统架构设计师;④计算机网络类高级工程师;⑤CISP(信息系统安全认证专业人员);以上具备任意4个证书得5分,具备任意3个证书得2分,具备任意1个证书得1分”。项目团队评审内容第3点“投标人须为本项目委派至少6人的专业团队,团队人员有以下能力证书的:①信息安全工程师(软考);②IT服务项目经理(ITSS);③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师(软考);④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⑤系统规划与管理师(软考)。团队人员中每有一人具备的得1分,最多得2分,证书不能相同且不能为同一人”。

    另查明,招标文件封面载明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投标人须知第7点载明“本项目核心产品:视频存储磁盘阵列”。招标文件货物需求表及采购需求项目清单载明,本项目包含图像管理软件2项、硬件设备70项、其他若干项。综上,本项目主要为货物采购,以交付设备为主,需要进行安装调试等工作。招标文件要求项目经理和团队同时具备前述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类等证书,与货物采购质量、合同履行不相适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的规定,招标文件设置的该评审因素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不合理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案例点评








     原国家人事部、信息产业部《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39号):    

 【宗旨目的】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加强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国计算机应用技术和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以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第二条 适用社会各界从事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网络和信息系统、信息服务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专业分类】第四条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划分为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计算机应用技术、信息系统和信息服务5个专业类别。

    根据此《暂行规定》,取得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软件、网络、信息化服务等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但不包括硬件。

    上述案例中虽然采购项目名称为信息化建设,但实际以采购货物为主,主要是购买设备,并不是购买软件研发、信息系统管理、网络管理等服务,用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作为人员加分条件,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假设本案例为信息化建设系统采购,但也不能将所有涉及计算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作为评审依据。

    职业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不能混用与滥用,要有针对性,要与采购清单、合同履约相适应,否则,就是拿来主义,就是为了评标而设置评审因素了。

   采购的目的就是要买到需要的产品和服务,既使对自己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为了买到的好的产品,选择有实力的供应商,设置的评审标准要与采购的需求相符合,不能出现采购需求与评审因素二张皮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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