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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采购代理机构,这35种行为不能有!

1.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2.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出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进行质疑答复。

3.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4.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5.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6.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7.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9.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10.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11.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代理项目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

1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

13.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14.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15.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16.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17.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采购活动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18.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19.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20、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21.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开标前泄露标底。

22.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23.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

24.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25.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26.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7.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28.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29.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30.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采购需求中设置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31.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32.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33.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34.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35.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其他不合理条件歧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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