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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正搞破产清算的供应商可以参加政府采购吗?

关键词


破产清算;放弃中标


案例回放


某科研院所物业服务采购项目,A公司中标。中标结果公告后,B公司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又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有两项:一是A公司处于破产清算中,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标结果应无效;二是A 公司屡次以破产清算为由放弃中标,公然伪造清算材料,逃避责任和义务,应当认定其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财政部门调查后发现,A公司之前参与过两个政府采购项目并中标。但在中标公告发布前,A公司因经营不善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提交了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A公司也向采购人出具了公司清算报告等相关材料。不久后,A公司融资成功,经营逐渐稳定,因此参与了该物业采购项目,并在项目评审前向人民法院撤回破产申请。


财政部门认定,对于投诉事项一,A公司在该项目招投标期间的确处于破产清算中,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由采购人依法从合格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投诉事项二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问题引出


1.供应商在破产清算期间,可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吗?


2.供应商能以破产清算为由放弃中标资格吗?

专家点评


问题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公为良介绍,企业破产,要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七十二条规定,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政府采购活动属于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故供应商破产清算期间,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中国科学院高级工程师、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周列介绍,破产企业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因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需要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破产企业显然已经不具备该条件。依据《民法典》第六十八条规定,法人被宣告破产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所以,供应商破产清算期间,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营认为,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处于破产清算期的企业,虽然在完成破产清算和注销登记前依然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但是申请破产清算的前提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面临资不抵债的困境,导致其不具备履约能力,因此不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法定资格要求。


因此,刘营不建议破产清算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项目,也不建议采购人接受破产清算的企业投标。为了避免争议,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拒绝处于破产清算期间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


问题2:刘营认为,供应商放弃中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供应商以破产清算为由放弃中标的,不是其免责理由,依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是在此情况下,企业因为放弃中标所需向采购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有可能成为破产债务的一部分,其受偿时间和金额可能会受到破产程序的不利影响。


在周列看来,采购文件通常会规定供应商不能有破产或财务危机等情况,否则将被取消中标、成交资格;同理,供应商以破产清算为由放弃中标、成交资格,需出具受理破产企业申请所在地人民法院公布的破产公告为凭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为良律师则认为,中标、成交供应商如果发生破产清算,应当及时报告采购人,由采购人决定重新采购或顺延其他中标、成交候选人。


因此,破产清算不是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的法定理由。如果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需要有清算报告等凭证,但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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