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公司参加一个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工业,投标所用产品为H公司生产的产品,H公司按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对照标准属于小型企业,该项目为非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实行小微型企业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Z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按规范格式填写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涉及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均为H公司相关信息,并加盖了Z公司的公章。在项目评标时,有专家提出该声明函的信息为H公司信息,但盖的公章是Z公司的公章,并不是H公司公章,不能保证该信息的真实有效,应该同时加盖H公司的公章,否则不能享受价格扣除的优惠政策。但有的评审专家认为不影响,只要Z公司提交了声明函就可以享受相关政策,不能要求Z公司提供额外的材料或提出额外的要求,也有的评审专家比较模糊,未表达意见。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该文也附上了明确统一的声明函格式,格式范本中也只要求投标供应商加盖公章,并未要求产品制造商加盖公章。
因此,Z公司投标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只需要加盖自己的公章,无需加盖产品制造商H公司的公章。当然提交的前提是Z公司填写的声明函中有关H公司的信息是准确无误的,如果是随意填写未经核实且有错误的信息,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货物类项目中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务必对产品制造商的相关信息非常了解,在有把握的情况下对照标准填写。如果没有把握或并不了解制造商的相关信息,建议投标供应商谨慎对待,切莫凭自身想象随意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