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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四条规定: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也就是说,是否继续参加谈判属于供应商经营自主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仅应当允许已经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前自由退出,同时也是需要在供应商退出后退还保证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