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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协商终止合同,即便采购人同意,双方都构成违法行为。双方当事人终止合同仅限于一种情况: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应及时汇报主管单位和本级财政部门。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