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招标法律法规资讯网
www.biddinglaw.com
法律
法规
中办国办
其他
规章
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
郑州市
洛阳市
新乡市
轨道交通
电力
金融
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材料
造价
代理
设备
服务
特种设备
信用
全过程咨询
保险
安保保安
规划
EPC
EOD
F+E
PPP
绿化
专项债
审计
评定分离
存转租
兼投不兼中
评审专家
单位资质
个人资格
可列入评审因素的证书
不可列入评审因素的证书
时间程序
总包专业承包覆盖关系
财政部
住建部
发改委
政采
工建
合集
亚利聊政采
财政部指导性案例
示范文本
常用资料
费用计算
其它
政府采购
工程建设
国库司留言
答:《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民法典》合同编有具体规定。要放弃都必须放弃没有法律依据,但放弃中标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可能影响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