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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根据任务需要,需购买各类消防车辆,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投诉举报案例,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必须要把“整车具有工信部公告”作为资格项。由于当前所有车辆面临底盘国五排放标准转国六的转折期,很多车辆特别是大多消防车均未取得国六工信部公告,我单位乃至全国消防救援单位在采购过程中难以满足三家响应的前置条件。请问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将“具备国六工信部公告”资格要求放宽至“投标时提供国六或同类型国五工信部公告,但

我单位根据任务需要,需购买各类消防车辆,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投诉举报案例,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必须要把整车具有工信部公告作为资格项。由于当前所有车辆面临底盘国五排放标准转国六的转折期,很多车辆特别是大多消防车均未取得国六工信部公告,我单位乃至全国消防救援单位在采购过程中难以满足三家响应的前置条件。请问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将具备国六工信部公告资格要求放宽至投标时提供国六或同类型国五工信部公告,但交车时提供国六公告?这样的话就可以保证有三家以上单位响应。

答:留言所述,如果国家对底盘排放标准有强制性规定的,应服从其规定。若难以满足三家供应商响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变更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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