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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各级预算单位非招标政府采购工程的通知-内财购〔2024〕139号发布时间:2024年02月28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财购〔2024〕139号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打造市场化法制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非招标政府采购工程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工程的效率,促进政府采购工程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确定采购范围和方式 (一)非招标政府采购工程采购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政府采购工程非招标采购的范围包括:公开招标数额以下、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政府采购工程;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与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等政府采购工程;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 (二)非招标政府采购工程采购方式。对于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非招标采购,应当结合项目特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购函〔2021〕98号)要求,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对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工程采购,如电子卖场能满足采购需求的,预算单位原则上通过电子卖场采购,无法满足需求的,按照单位内控制度规定执行。 二、科学合理编制采购需求和文件 (一)认真做好工程设计。采购人在非招标政府采购工程需求编制前,原则上应当按照工程的规模、功能、标准,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属于建设工程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在采购公告发布后,施工设计图不得随意变更。履约时,不得变更施工设计图,变相增加或者减少工程量。 (二)合理制定采购需求。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编制采购需求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施工设计图,科学合理编制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工程量清单、质量标准、安全要求、维保要求等内容。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需求管理主要内容,详细编制。 (三)细化量化工程清单。采购人应当以施工图设计为依据,做好采购需求管理。工程量清单应当列出需要完成的工程项目及相应工程实体数量,并做到计价规范、技术标准明确。 (四)合理设置资质条件。对于项目经理,为确保工程质量,可以将“注册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但不得设置高于或者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也不得通过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设置指向特定供应商。 对于项目经理以外人员,不得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准入类职业资格事项以外的人员职业资格(如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或者资料员)作为资格条件,可以根据项目需求特点将部分专业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作为评审因素。 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同类资格(如一级、二级注册建造师)、职称(如建设工程类高级、中级工程师)的不同等级评分标准应当一致。同一人员具有同种类不同等级的职业资格或者技术职称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评分,不得重复加分。 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在建项目中任职,同一在建项目不得兼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在建项目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兼任专业监理工程师。 (五)合理确定评审因素。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不得超过2个;同类业务业绩作为评审因素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合同数量不得超过4个。采购文件要求同类业务合同的,应当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如承担过某市某政府机关办公房改造工程)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将涉及企业成立年限或者规模的业绩、奖项、认证(如“XXX万元以上业绩合同”“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AAA信用认证”等)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 (六)强化违约风险管控。为提醒供应商依法、理性参与政府采购,采购文件应当在“供应商须知”中以醒目方式对供应商进行违约风险提示。成交供应商除因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外,不得拒绝签订或者拒绝履行合同。拒绝签订或者拒绝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且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七)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应当严格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助企纾困、支持科技创新、节能环保、支持绿色建材和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等政策。4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实施至2025年底。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以及预留项目中非预留采购包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给予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3%—5%的价格扣除,并通过采购文件予以具体明确。 三、依法依规开展釆购评审活动 (一)严格规范评审范围。不得将不符合项目需求特点或者超出供应商施工责任范围的事项(如另行要求供应商提供平面布置图、吊顶图、墙面立面图,大样节点图等)纳入评审范围。对施工材料和工程相关货物以及施工质量的检测应当在合同签订、材料进场、开始施工以后,不得要求在评审阶段出具检测报告。 (二)公平提供现场踏勘机会。采购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统一组织已获取响应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踏勘,并现场答疑,以便供应商充分了解项目情况、更好地编制响应文件。如因供应商主动放弃现场踏勘造成响应不准确、报价不合理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不得以未参加现场踏勘为由拒绝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现场踏勘及组织情况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并纳入采购档案备查。 (三)规范竞争性磋商(谈判)报价程序。采用竞争性磋商或者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用两轮报价机制。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填写的报价为第一轮报价,在技术、商务、服务等报价以外内容磋商或者谈判结束后,谈判(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即第二轮报价)。最后报价应当通过内蒙古政府采购云平台提交。 (四)打击恶意低价谋取成交行为。为防范恶意低价谋取成交影响项目实施,采购人、代理机构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授权磋商(谈判)小组在认为供应商最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实质响应供应商报价、有可能影响施工质量、难以诚信履约时,要求供应商现场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说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其最后报价与首次报价差额的原因、可诚信履约的具体理由等。供应商不能说明报价合理性的,磋商(谈判)小组可以将其作为无效响应。 (五)规范限额以下工程采购。限额以下的工程采购,如电子卖场能满足需求的,原则上应当通过电子卖场采购,并尽量采用电子卖场竞价、电子卖场询价等竞争的方式在电子卖场采购,如采用直购方式在电子卖场采购的,在技术、施工水平无明显差异的情况下,应选择价格较低的供应商成交;电子卖场暂时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内控制度科学合理的采购限额以下工程。 四、明确违约责任和强化履约验收 (一)明确违约责任。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采购需求,结合采购标的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订立政府采购合同。为确保工程质量、避免争议矛盾,合同文本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重点细化明确施工期限和进度要求、履约验收方案、质保条款和违约责任,并以醒目方式提醒供应商注意。 (二)严格合同履行。严禁非法转包、分包和擅自变更设计施工方案、增加工程价款、延长施工期限。供应商不得转包政府采购合同;响应文件中未载明分包的,不得分包;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中小企业的,应当按照响应文件分包。在施工过程中,采购人或者监理单位应当通过随机核查方式,抽查现场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记录等,一旦发现与响应承诺和合同约定不一致,应当立即要求纠正,并追究其违约责任。采购人和供应商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采购人确有特殊原因需增加工程量的,添购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且添购部分应当签订补充合同并公开。 (三)严格履约验收。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主材采购、材料进场、现场管理、技术工艺、施工质量、施工进度等方面的跟踪管理,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协助实施工程监理,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责任。工程完工后,采购人应当严格按规定组织验收,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验收所产生的费用由采购人承担,不得转嫁给施工单位。对施工和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合同要求进行整改。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及时按合同约定方式处理。 (四)追究违约责任。供应商出现成交后拒签合同、违法转包分包,不按照承诺的施工方案或者质量施工,擅自改变工程量、要求采购单位增加款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人应当依据《民法典》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财政部门应当不定期的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非招标政府采购工程相关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