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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政府采购的重新评审都有哪些?

政府采购活动中,重新评审很为常见,为此笔者特意整理政府采购重新评审相关问题,供大家参考


01

重新评审定义


重新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签署了评审报告,评审活动完成后,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对自己评审意见的重新检查。(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


02

重新评审适用情形有哪些?


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文)关于重新评审适用情形进行规定之后,财政部先后出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文,以下简称214号文)对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的重新评审适用情形作了进一步规定,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政府采购的重新评审分别执行87号令、74号令、214号文的适用情形。具体适用情形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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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重新评审需要财政部门审批吗?


答:重新评审无须财政部门审批,但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04

重新评审需要重新抽取专家吗?


答:重新评审由原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负责,不需要重新抽取专家。


05

公开招标,资格审查错误么办?


笔者认为分两种情况处理:


(1)评标结束前发现错误的,应该重新审查,改正错误。


评标结束前,应按照有错必改原则,重新审查,改正错误。为尽快发现是否存在资格审查错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审查结束后尽快将审查结果告知投标人,并要求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评标结束前)提出意见,以便尽快发现和改正错误。如果到中标结果公告时再告知审查结果,将错过发现和改正错误的机会。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采取“双核”制度,复查审查结果,自己发现错误和改正错误。


(2)评标结束后、合同履行完毕前发现错误的,提请财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审查错误应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采购人在评审结果后发现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查错误,采购人不应自行修正资格审查错误,而应当依法向财政部门报告,提请财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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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87号令第七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3)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拓展思考

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吗?


答:不可以,谁犯错谁买单。根据财政部87号令第四十四条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代理机构是资格审查的主体,评标委员会不是,因此不适用87号令第67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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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思考

采购人如何改正?


答:采购人应当重新采购。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06

不按规定程序或采购文件规定标准评标(评审)怎么办?


答:合同没有履行的,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根据87号令第67条规定,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依据74号令第21条或214号文第32条规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法律依据:

A

87号令第六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


(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
(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
(四)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B

74号令第二十一条


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C

214号文第三十二条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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