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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公告怎么发?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已发布中标(成交)公告,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需要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这就意味着原来的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原来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需要废止?需要重新发布新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吗?


五种情形需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根据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需要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情形一般有五种。第一种是公告发布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这种情形下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实践中,为了规避拒签合同的严厉后果,中标(成交)供应商往往并不直接声明自己放弃中标(成交)或者拒签合同,而是采用一些手段放弃或者拒签:在合同签订时向采购人提出非法的附加条件,例如借故要求修改合同标的内容、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标准、延长交货期等中标或成交的实质性内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推脱,未在采购文件、中标或成交通知书载明的签约时间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无故拖延甚至拒不提交采购文件载明须在的履约保证金等。淮北师范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主任余磊告诉记者,前述任一情形,都可以视为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可以视具体情况重新招标,也可以在满足条件的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发布中标(成交)更正公告。


第二种是质疑、投诉成立且影响中标、成交结果,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采购人应当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第三种是在监督检查中,政府采购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合同的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采购人从合格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这里“递补中标或成交”是应当的首选项,且没有合格供应商不少于3家限制。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合伙人赵路律师认为,实践中还有两种重新评审的情形可能会导致采购人需要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其一是符合重新评审法定情形,中标(成交)公告发布后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履行,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重新评审且影响中标(成交)结果,应当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其二是在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后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履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影响中标(成交)结果,采购人也需要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需发布结果更正公告


那么,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采购人需另行发布中标(成交)供应商,需要重新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吗?是否需要发布公告废止原中标(成交)公告?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咨询专家方立告诉记者,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发布更正公告将原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作废并在更正公告中更正中标(成交)供应商;而是先发布更正公告将原公告作废,再根据确认的新的中标(成交)结果重新发布中标公告,这种做法的好处在于后续资料构成完整,归档、使用时更合理方便。


新疆西北招标有限公司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刘建新介绍:“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对中标(成交)结果的重大改变,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也必须对这一改变进行公告,以备对递补中标(成交)重新授予合同,这也是政府采购'三公一诚'原则和方便社会有效监督的体现。”


那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是否需要重新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呢?如果发布,两个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效力如何处理呢?一位不愿具名的业界资深专家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部门规章并没有对此做出规定。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以下简称50号文)明确规定的更正事项包括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和采购结果。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就属于对采购结果的更正,50号文规定不仅要更正采购结果,还需同时在附件中公告变更后的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相关信息。这意味着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发布更正公告,而不是重新发布一个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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