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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附带货物项目,中标公告必须填写货物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主要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那么服务附带货物的项目,货物属于主要标的吗?对于服务附带货物的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需要填写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吗?以工程为主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如工程施工是该项目的主要标的,那么该项目中辅材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是否需要在成交结果公告中公布?


新疆国投丝路信息港有限责任公司商务总监李锐认为,服务附带货物的项目,如果主要标的为服务,则不需要公告货物信息。对于集成项目、服务附带货物的多品目采购项目,如一个系统集成项目,采购内容包括系统集成服务,还包括服务器、交换机、存储设备、网络安全设备和相应软件,如果只公告项目服务的中标(成交)金额,其他供应商很难知道中标(成交)服务系统集成商究竟提供了什么产品,以及产品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如何,就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行使正当的监督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均要求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必须填写主要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


要确定是否要公告服务项目中的货物标的信息,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主要标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载明:从合同金额上衡量,主要标的的合同金额应当超过合同总金额的半数。实践中,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分项报价表是最简单可行的方法。这也是实践中监管部门操作的办法。南京大学招标办公室主任王咏妙告诉记者:“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可以有多个主要采购标的,但不宜设置太多;如果一个项目项目属性定为服务,仅货物作为主要采购标的,极易引起质疑乃至投诉。”


财政部国库司在答网友中(留言编号:4319-3529560)指出: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确定主要标的,实现项目主要功能或数量、金额占比较大的产品均应作为项目主要标的。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朱雨晨提醒,这应当视为是对合同金额过半规则的补充。因此,对于多标的项目,主要标的还应包括虽然金额不大、但属于项目核心产品以及国家强制性资质的产品,或者属于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产品。对于服务附带货物的项目,国库司回复称(留言编号:7112-3494130):服务项目中包含部分货物,即便是货物占合同金额小于合同总金额的50%,但如果货物单独进行报价,则应该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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