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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填写采购人和项目名称,投标无效吗?

关键词


《中小企业声明函》;扶持政策


案例回放


2023年7月,某单位2023年垃圾桶及分类果皮箱采购项目,采购标的为垃圾桶2850个,采购方式为询价,采购预算为41万元。采购公告载明: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工业。7月21日,中标结果公告公布,A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与公告同时公布的还有A供应商响应时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B供应商在法定时间内提出质疑,并因对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其投诉事项为:A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填写采购人名称和项目名称,且应为微型企业但填写为小型企业,请求取消A供应商的成交资格,项目重新组织评审。财政部门受理后经过调查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决定驳回B供应商的投诉请求。


问题引出


《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填写采购人名称和项目名称,可以认定无效吗?


专家点评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王其光认为,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因此,应当将提供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设置为资格条件,只有划型为中小型且提供依法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供应商才有可能通过资格审查参与后续的评审活动。


“供应商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正确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就非常关键,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小企业声明函》是法定格式,必须依法填写,否则有可能会被认定无效。如《中小企业声明函》法定格式中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涉及划型指标的企业信息填写错误,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不相符,说明该供应商不具备中小企业资格,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则应认定无效。如填写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企业信息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相符合,该供应商具备中小企业资格。”安徽省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王可提醒。


德州学院资产处、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张勇认为,如果是明显的文字错误、不存在弄虚作假且不影响供应商应当享受的权益时,不能草率地认定供应商投标无效。“具体到本案例,未填写采购人名称和项目名称的,或者划型填写错误,如应为微型企业但填写为小型企业,均属于明显文字错误,在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组成的资格审查人员不能直接认定该《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应当书面要求该供应商进行澄清。”张勇告诉记者。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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