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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发现供应商有串标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可处以千分之五以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可对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请问可以一并处罚吗?如果择一处罚是选择法律层次较高的还是处罚较重的?如果可以一并处罚,磋商保证金是默认不退还,还是需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写出?在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发现供应商有串标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可处以千分之五以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可对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请问可以一并处罚吗?如果择一处罚是选择法律层次较高的还是处罚较重的?如果可以一并处罚,磋商保证金是默认不退还,还是需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写出? 国库司答复:如供应商构成恶意串通的情形,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进行处理处罚。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不属于行政处罚,由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