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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第三十八条....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和“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二)宣布评标纪律”。问题1:为证明合同已经签订,招标文件约定在收到中标供应商提交的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是否满足38条相关要求?问题2:实际操作中,招标代《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第三十八条....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和“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二)宣布评标纪律”。问题1:为证明合同已经签订,招标文件约定在收到中标供应商提交的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是否满足38条相关要求?问题2:实际操作中,招标代理通过书面形式告知评委评标纪律,是否符合45条第二款规定?谢谢。 国库司答复:1.留言所述第一个问题描述不清晰。采购文件规定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做法,符合87号令要求。 2.留言所述通过书面形式告知评审专家评标纪律的做法,符合87号令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