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表述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按条例是否可以理解为在招标文件中可以约定1-2种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投标保证金?38号文中的自主选择,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不允许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约定1-2种投标保证金非现金形式?这两个规定矛盾吗?实践中,招标文件规定是以银行保函形式缴纳,否则投标无效,而投标人以银行汇款方式将投标保证金汇到了招标文件未指定的交易中心账户?供应商这样做符合38号文规定吗?招标文件规定一种方式缴纳符合38号文规定吗?(电子标)
国库司答复:为减轻供应商负担,《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上述规定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不矛盾。实践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也应当允许投标人自主选择保证金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