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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对于履约保证金鼓励不收取,确实要收取,鼓励通过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收取。那么采购人确有必要时,采购文件是否可以将履约保证金设置为实质性条款?

国库司答复: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文件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留言所述情形,确有必要时,可以将履约保证金设置为实质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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