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蕲春县城乡生活垃圾分类设备采购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合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富华社区宝运达物流中心1号厂房202
被投诉人:蕲春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地 址:蕲春县漕河镇齐昌大道9号
相关当事人:湖北泽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蕲春县李时珍中药材专业市场A2-4号
三、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深圳合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参加蕲春县城乡生活垃圾分类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QCHBZD24001),项目公告发出后,投诉人向代理机构湖北泽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该项目的采购文件提出了质疑,质疑答复不满意,投诉人向蕲春县财政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1. 投诉事项1:磋商文件付款方式违反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规定。
2. 投诉事项2:磋商文件关于“车厢可卸式垃圾车、清洗车、自装卸式垃圾车”的技术参数要求设置不合理,具有指向性和限制性。
3. 投诉事项3:磋商文件将“技术参数”的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4. 投诉事项4:磋商文件关于“企业信誉”的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供应商。
5. 投诉事项5:磋商文件关于“产品技术方案、交货进度计划方案、产品培训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应急措施方案”的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评分标准未量化、未细化,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调查过程和事实
蕲春县财政局于2024年1月18日依法受理投诉,并向相关当事人发出了《蕲春县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蕲春县城乡生活垃圾分类设备采购项目,由蕲春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委托湖北泽达工程咨询管理公司代理。2024年1月5日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竞争性磋商公告。
1、针对投诉事项1:经查,该项目文件付款方式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2、针对投诉事项2:经审查,该项目文件的部分技术参数以某一生产厂家的技术参数为依据,不利于供应商参与公平竞争,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
3、针对投诉事项3:经审查,该项目文件“技术要求响应程序”评分标准设置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3成立。
4、针对投诉事项4:经审查,该项目文件中的“企业信誉”评分标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故投诉人投诉事项4成立。
5、针对投诉事项5:经审查,该项目文件对于投诉事项5的评分标准未量化、未细化,违反了《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12点“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故投诉人投诉的事项5成立。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处理决定: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蕲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蕲春县财政局
2024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