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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对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有何要求?请归纳一下该《办法》应该如何与单位内控相结合?

答:《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第五条规定: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第二十八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开展。但是这种委托并没有转嫁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22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这就明确了采购需求管理和内控制度的联系。22号文第三十六条还明确,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采购需求管理内控制度、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和审查工作的,由财政部门采取约谈、书面关注等方式责令采购人整改,并告知其主管预算单位。这就把采购人采购需求内控制度纳入到了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体现了内控制度法治化的立法趋势。所以各采购单位要及时制定和修订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在修订的过程中要将需求管理嵌入到内控制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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