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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常见的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遇有哪些?

答: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主要包括:①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比如竞争性谈判有的供应商参加三轮谈判而有的只能参加两轮;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比如物业项目要求服务人员100%是党员、100%是转业军人,这就属于与采购需求无关、与履行合同无关;③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比如某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没有使用童工的认证,刚好这个认证只是特定供应商拥有;④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⑤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⑥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⑦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比如拒绝民营企业参与项目等;⑧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包括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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