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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社会投诉政府采购项目时常发生不是最低价投标的供应商中标,决策权在评标委员会,但是投诉的后果却由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负责解释,这是否是权责不对等?作为采购人该如何应对?

答: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法定的当事人,是政府采购采购活动的发起者,是采购需求管理的主体责任人,应与采购代理机构一起依据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采购文件,对采购文件的合规性和科学性负责;评审专家必须按照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来评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维护评审纪律,对评审专家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予以记录,还可以通过核对评审结果、重新评审、质疑答复等程序对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进行监督、纠错。因此不能说“采购人没有参与,决策权不在采购人”,《政府采购法》修订的方向之一就是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会凸显采购人的决策权。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者,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理应配合。不是最低价供应商中标,理由很好解释,除了询价和竞争性谈判采用的最低价法,其他采购方式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价格只是其中的一个竞争因素,不是关键的决定性的因素。


当然,采购人一定要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评审,这样如果评审专家评错了,采购人代表可以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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