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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二)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四)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也就是说,因评标委员会未能独立公正评标,导致原评定的中标候选人不适宜中标的情况下,采购人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