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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已结束但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不满七个工作日的供应商还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投诉吗?

某采购人咨询:一个政府采购项目甲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在T日发布了采购公告,A供应商按采购文件明确的途径在允许的有效时间T+3日(工作日)依法获取了采购文件,甲项目在T+4日(工作日)即采购文件明确的截止时间接收了参与甲项目的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并依法进行了项目评审,A供应商虽然获取了采购文件但因准备时间不足未递交响应文件参与项目评审,并且在T+5日(工作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采购人咨询A供应商仅获取了采购文件但并未实际递交响应文件参与项目评审,是否具备质疑采购文件的合法资格?《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竞争性谈判项目“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规定“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甲项目提供采购文件的时间程序均符合要求,项目已正常评审结束, A供应商此时才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上述74号令和94号令的两处表述是否矛盾?在实际工作中应如何操作?

笔者观点:74号令和94号令的上述表述是不矛盾的,在上述表述中74号令规定了提供采购文件的起止时间和时间期限,明确从何时起算,到何时截止,不得短于多长时间,明确了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依法参加采购活动的基本时间保障,94号令规定了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针对采购文件中涉嫌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不合规的内容依法维权的起止时间和时间期限,即使甲项目已经评审结束,A供应商也未递交响应文件,但只要A供应商依法获取了采购文件,就不影响A供应商针对采购文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维权提出质疑,因此,上述案例中A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是合法合规的。


至于采购人咨询的如何处理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此现象也时有发生,不论A供应商的质疑是否成立,后续是否还会发起投诉,财政监管部门是否接受投诉,投诉是否成立,这些问题其实都有法可依,有据可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只需客观公正、按章办理即可。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在质疑答复中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并根据具体环节发布结果信息公告或结果更正公告。


如果A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提出投诉,则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予以办理即可,经财政监管部门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将根据是否已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是否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是否已经履行等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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