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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评审前终止询价,能索赔差旅费、文件制作费吗?关键词 询价;终止采购 案例回放 某交通警察支队违停抓拍提示标志(采购包1)和道路隔离护栏基座(采购包2)采购项目询价,2月8日发布询价公告,2月10日A公司分别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两个包的询价通知书,询价通知书载明:项目于2月15日进行评审。A公司授权夏某前往该市报名并参加询价,2月14日,采购代理机构在原公告媒体发布终止公告,称“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因故对该项目已发询价公告予以废止”。 2月22日该项目重新发布询价公告,新增了一个资格条件:为了项目能按时完成,投标人须在项目所在地具有生产加工机构,并提供现场勘查证明。于是,A公司质疑投诉,称:1.采购人仅仅退还A公司购买询价通知书的费用600元(两个采购包各300元人民币),没有赔付差旅费、询价响应文件制作等相关费用,应责令采购人予以赔付;2.重新发布的公告要求供应商在项目所在地具有生产加工机构并提供现场勘查证明,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应当认定采购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财政部门受理并经过调查后认定:投诉事项1不属于质疑投诉范畴,A公司可以通过正当法律途径主张损害赔偿;投诉事项2成立,支持A供应商的请求。 问题引出 评审前终止询价,能索赔差旅费、文件制作费吗? 专家点评 一位不愿具名的省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人员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明确供应商可以质疑、投诉的范围仅限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本案例中的A公司因项目终止造成的差旅费、询价响应文件制作等相关损失,不属于质疑投诉的法定范畴。某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负责人提醒,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于不属于法定质疑投诉范畴的,应当在审查结束后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咨询专家方立提醒,本案例还涉及询价采购终止的适用问题,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条,只有适用情形不再符合询价采购规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公平竞争、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这三种情况可以终止采购活动,且应当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本项目后来又重新发布询价公告增加资格条件,并不符合终止采购的情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苏丽琴提醒,本项目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在评审前终止询价,增加不合理的资格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公正的原则。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合伙人赵路律师告诉记者,供应商能否向代理机构索赔差旅费、响应文件制作费用等损失,取决于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如果构成,则A供应商可以向代理机构索赔;如果不构成,则不能索赔。 业内资深人士韩孟玉认为,案例中A供应商主张采购人、代理机构赔偿差旅费、文件制作费等损失,属于民事法律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明确,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A供应商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途径获得救济,而非向财政部门投诉。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