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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需要公开采购意向吗?

龙年伊始,随着部门预算批复下达,采购人的政府采购工作陆续展开,相关项目的采购意向也陆续公开。某采购人咨询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项目是否需要公开采购意向?


《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第四点明确“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因此,判断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是否需要公开采购意向,可以从两个角度去判断:一是采购内容所属品目是否属于采购人所在地当年度的集中采购目录之内的品目?二是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是否达到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规定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只要符合上述两个角度中任意一个就应公开采购意向。



在实际工作中采购人最容易忽略也是最容易出错的一个现象是只看预算金额,错误地认为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才需要公开采购意向,其他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都是“小项目”或者是内控采购项目,无需公开采购意向。但财政部文件明确规定“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表述中列举的两种情况使用的是“均应当”,也就是说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或者网上商城等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按项目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无论金额大小都应当公开采购意向,单纯按预算金额大小判断是否需要公开采购意向是对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一个片面的理解,是不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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