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服务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的,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针对这个问题目前存在很大的理解歧义。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以下简称“124号文”)的规定,服务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对此有人问:这里的“符合要求”应如何理解?只有两家有效投标人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磋商?还是有效投标人为3家及以上,在磋商过程中满足实质性条款的投标人只有两家时可以继续进行呢?
按照国库司对网友的答复,竞争性磋商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进入磋商过程后,经过多轮磋商,符合采购人技术等方面要求的供应商变为两家时,磋商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由该两家供应商提出最后报价,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最终成交的供应商。
“采购过程”又应该如何界定呢?是供应商取得竞争性磋商文件即视为进入采购过程,还是到了评审阶段才视为进入采购过程呢?
按照国库司答复网友的说法:“采购过程”不包含资格审查阶段,124号文中的“采购过程”也是指进入实际磋商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