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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体投标有关问题解读

一、允许联合体投标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引入联合体投标原因:一是弥补技术力量和资金不足,保证合同履约。二是通过联合体投标,满足资质条件要求。对于大型复杂的项目,一般靠一个投标人的能力是不可能独自完成的,例如大型BOT项目,一般都是由多家实力雄厚的公司,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共同参与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引入联合体投标原因: 一是保障采购质量和效果的需要。如对于一些技术涉及多个不同专业、特别复杂的大型项目,或者规模巨大且履约要求时间紧的项目,一般情况下,一个供应商难于独立完成,允许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能够增强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的竞争力和中标(成交)后的履约能力,弥补联合体有关成员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达到强强联合和优势互补的效果。二是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需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


  二、联合体投标组成方式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组成联合体投标是联合体各方的自愿行为,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投标人也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资格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三、联合体投标基本要求

对于允许联合体参加投标的,招标文件应明确以下几点要求:一是明确联合体成员数量,联合体投标牵头单位。二是明确联合体各成员承担的工作。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书面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三是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投标活动。四是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对中标的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五是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对于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应当对联合体的报价给予4%-6% (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牵头方主要承担的职责包括(1)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和协调工作;(2)承担联合体成员相应的工作;(3)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4)以牵头人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5)牵头方承担代表联合体与采购人进行确认谈判的责任。


  四、联合体投标主体问题

有的认为联合体可以随意组合,投标主体(牵头人)可以不要资质参加投标,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参加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资质条件均作了相应要求。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如果招标文件明确了接受联合体投标,而且设置了企业资质要求,那么联合体投标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才可以参加投标,如:EPC项目投标企业资质一般设置为施工总承包和设计资质,有的省要求投标主体必须是施工总承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可自行协商,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专业分包合同签订的程序和要求。


 五、联合体投标注意的事项

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投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潜在供应商的数量自主决定。一些大型、复杂项目对供应商的资格能力要求较高,或者履约时间紧,能够满足要求的单个潜在供应商较少。具备一定资格能力的潜在供应商只有组成联合体,才具备项目实施的条件。为保证充分竞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必要对潜在供应商的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如果市场上单个潜在供应商的数量能引起足够竞争,且多家单个潜在供应商具备独立承担采购项目的能力,可以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以防止潜在供应商利用组成联合体降低竞争效果。如果单个潜在供应商不具备独立承担采购项目的能力,或者不容易形成竞争,则应允许联合体投标。无论何种情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均不得通过限制或者强制组成联合体而排斥潜在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本条规定的目的是避免供应商滥用联合体,以多重身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导致不公平竞争,或发生围标、串标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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