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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评标方法的适用和选择

评标与评标方法


  评标系指在招投标活动中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审,分析各投标人所投标的的使用价值,进而选择中标候选人及确定中标人。
  评标因素系指评标时评价的具体内容。评标因素也可称为评价因素或评审因素。评标因素大致分为两类:投标价格因素(以下简称投标价格)和非价格因素。通常情况下,投标价格的高低与非价格因素的优劣密切相关,即人们常说的“一分价钱一分货”。评标因素也是投标人投标的竞争因素。有鉴于此,可以把评标因素称为“竞争·评标因素”或“评标·竞争因素”。
  评标方法系指如何评标的思路,即如何对非价格因素的优劣及投标价格高低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及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笔者认为,《招标投标法》的上述两项规定给出了两种评标思路。
  对于上述第(一)项规定的评标思路(以下简称第一种评标思路),可理解为,当非价格因素的优劣是导致投标价格高低的主要原因时,需要同时对非价格因素的优劣与投标价格的高低进行综合分析、比较,以评价非价格因素的优劣与其所导致的投标价格高低的合理性,即评价是否真正做到了“一分价钱一分货”。第一种评标思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且通过资格后审者即为中标人。该评标思路的缺点是,通常需要对评标因素设置权重,操作较为复杂。这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人的专业水平要求较高。
  对于上述第(二)项规定的评标思路(以下简称第二种评标思路),可理解为,非价格竞争因素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导致投标价格高低的主要原因不再是非价格竞争因素的优劣。第二种评标思路不再需要对非价格因素进行分析、比较及评价,只需对其投标价格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是否有算术错误、是否有缺漏项及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等。经审核及调整(如果需要)后的投标价格最低且通过资格后审者即为中标人。该评标思路的优点是,无需对评标因素设置权重,操作比较简单。
  对《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上述两种评标思路,有关部委给予了命名。对于第一种评标思路,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委命名为“综合评估法”,财政部命名为“综合评分法”,商务部命名为“综合评价法”。对于第二种评标思路,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委命名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财政部命名为“最低评标价法”,商务部没有第二种评标思路的评标方法(注:商务部的最低评标价法属于第一种评标思路,虽与财政部最低评标价法同名,但评标思路不同)。

  评标方法适用性规定

  七部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七部委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的适用性规定如下。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三十条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财政部(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言下之意,技术、服务等标准不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

  商务部(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价法)

  商务部最低评标价法属于第一种评标思路,但不需要给评标因素设置权重。该评标方法的适用性比较宽。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商产发〔2008〕311号)第四条规定,综合评价法适用于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招标项目。
  综上所述,各部委对命名的评标方法适用性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都是基于招标项目的特征,如项目大小、复杂程度、技术含量高低等。对第一种评标思路,规定适用于大项目、复杂项目、技术要求高的项目;对第二种评标思路,规定适用于小项目、简单项目、技术要求低的项目。
  笔者认为,上述各部委关于评标方法适用性的规定值得商榷。假设有一个大型成套设备项目,技术含量很高,也很复杂。这样的项目是否只能按照第一种评标思路进行评标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对于这样的项目,如果有若干家(≥3家)潜在投标人的非价格因素都很优秀,旗鼓相当,势均力敌,也同样可以按照第二种评标思路采用七部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财政部最低评标价法。
  笔者认为,按何种评标思路及采用何种评标方法与项目大小、技术含量高不高、复杂不复杂等类似的项目特征没有直接关系,有直接关系的是(潜在)投标人投标的非价格竞争因素的优劣。

  推广商务部最低评标价法

  为便于叙述,下文的“商务部最低评标价法”简称为最低评标价法。笔者认为,此最低评标价法属于第一种评标思路,但不需要设置评标因素权重,因而比较直观、易于操作。最低评标价法源自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招标采购,是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常用的一种评标方法。世界银行不仅将最低评标价法用于(国际/国内)货物竞争性招标,还将其用于(国际/国内)土建工程竞争性招标、大型复杂工程与设备的供货和安装监督招标采购中,以及总包合同(交钥匙工程)招标采购中。2002年12月19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文件范本(2002年版)》中,在大型采购招标范本和成套采购招标范本中的评标方法即为此最低评标价法。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最低评标价法为例。如果非价格评标因素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负偏离),就将该负偏离折算为价格(货币)加到相应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中,构成评标价。评标价最低且通过资格后审者即为中标人。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关于“非价格竞争·评标因素”负偏离的加价细则。“非价格竞争·评标因素”的负偏离加价值不能统一规定为某个确定值,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人邀请的专家依据项目及该项目下“非价格竞争·评标因素”的具体情况,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设置。

  让性价比法“起死回生”

  人们常说,要购买性价比高的商品。可见,性价比高不高是人们购买商品时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一种选择商品的方法。此处的“性价比法”就属于第一种评标思路,但其无须设置权重,因而是一种比较直观、易于操作的评标方法。性价比法在操作上更能突出重点,强调了性能与价格的最佳结合,更多地考虑了商品自身的性能和价格的合理性。
  2004年,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第五十三条指出,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评标总得分=B/N,B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B=F1×A1+F2×A2+……+Fn×An,其中:F1、F2……F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N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但遗憾的是,财政部于2017年对18号令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形成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取消了性价比法。财政部为什么要取消性价比法?笔者认为,是18号令对性价比法的定义偏离了“性价比”的内涵,已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性价比”,而是全体非价格因素评价值与投标价格之比。
  顾名思义,性价比法的分子上只能是标的物自身的非价格因素,即性能的评价值,而不应该包罗万象。因此,笔者认为,应将性价比法定义修正为:“性价比法,系指依据标的物自身的性能评价值与投标价格的比值来确定中标人的方法,比值最高且通过资格后审者即为中标人。”在此修正后的定义中,投标人的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非价格因素的评价值不再在性价比法的分子上,这些非价格因素可采用定性评审,即“合格性”评审。
  性价比法有可能出现高、中、低档次产品的性价比相同,甚至低端产品的性价比值更高,这就使需要采购高端产品的愿望无法实现。因此,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招标人应依据自身采购需求,将标的物的性能限制在其需求范围内,并确保潜在合格投标人≥3人,尽可能地缩小各投标人标的物的性能差异。只有这样,才能采购到既满足招标人需求又性价比值较高的标的物。有趣的是,当分子上的性能评价值相同时,就变为分母值(投标价格)最低的就是中标人了,即变为财政部最低评标价法和七部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了。
  通常,性价比法多用于设备、仪器等产品的采购。其也可以用于工程施工招标,只是将用于工程施工招标“性价比法”更名为“质价比法”更合适。
  笔者对性价比法“情有独钟”,期待性价比法未来“起死回生”。

  如何选择评标方法

  第一,招标文件编写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招标项目进行深入的调研。调研的内容包括潜在投标人所有非价格竞争因素的详细情况。第二,依据调研得到的信息,编制《潜在投标人非价格竞争因素比较表》。第三,进行可行性分析,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第四,确定项目可招标采购后,选择评标思路及评标方法。
  在潜在投标人中,如果至少有2—3家潜在投标人的非价格竞争因素满足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且彼此旗鼓相当、势均力敌,可按照第二种评标思路采用七部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财政部最低评标价法。如果潜在投标人的非价格竞争因素存在优劣差异,且有可能因此而导致投标价格有高低差异,可按照第一种评标思路采用性价比法或商务部最低评标价法。若以上评标方法均不能采用,则可按照第一种评标思路采用七部委综合评估法,或财政部综合评分法,或商务部综合评价法。
  评标方法选择的优先顺序是,七部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财政部最低评标价法、性价比法或商务部最低评标价法、七部委综合评估法或财政部综合评分法或商务部综合评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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