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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分包中,哪些属于中标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只能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分包供应商,其中主体、关键性工作需由中标、成交供应商完成。那么,什么是主体、关键性工作呢?


关于主体、关键性工作,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高海伟的理解是预算占比较高的工作或者是对项目实施成败起关键作用的工作。货物采购一般将主要设备、材料或采购标的的主要部分作为主体、关键性工作,而不得分包。“曾碰到的项目中有动态治安监控系统项目,涉及少量避雷装置的采购与安装,需要专项资质,也是允许分包了。”高海伟还讲到,譬如电梯采购,一般不可能把设备与安装分开采购,但会允许安装分包。


此外,清华大学资产管理处计划办公室主任刘世弘以物业项目举例,其中要求中控室24小时值班,岗位人员配置需达到国家规定配置人数,不能将中控室进行分包。物业服务人员配置包括,办公室2人,工程部7人,安保部22人,保洁部29人,客服部7人,其中除保洁部外均不得合同分包。再如家具项目,装饰的金属边框可以分包;空调采购项目,安装可以分包。


针对于建设工程,实践中,一般将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作为主体、关键性工作,而不得分包,其他则根据采购文件而定。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控事业部总经理秦政介绍,《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违法分包的情形,其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钢结构工程除外)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属于违法分包。这也说明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不得再合同分包,违法合同分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业内同行建议,根据分包工作是采购项目中部分具有独立性的专业工作或附属工作的特点,从规范的角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根据采购项目的采购范围和界面划分要求,按87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是否允许分包,以及允许分包的范围,包括分包承担主体的资质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过多的资质要求不利于扩大竞争范围,对非主体、非关键工作允许分包是扩大竞争范围,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竞争的需要。”高海伟指出,政府采购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如果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了合同分包,那么分包商不需要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主承包商)出具。具体写明: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记者也在某物业项目招标文件中看到,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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