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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进行重新评审的情形案分享违规进行重新评审的情形案分享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安徽顺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安徽顺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地址: 滁州市龙蟠大道188号(新城国际大厦)商务办公1902、1903室 二、 基本情况 安徽顺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评审结束后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分项报价清单中列明的“自助签到机”的数量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组织专家进行重新评审,该行为属于违规进行重新评审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三、 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四、 处罚结果 对安徽顺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伍仟元整。 五、 处罚日期: 2024-02-07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来安县财政局 2、联系人: 马越 3、联系电话: 0550-5615689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