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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项目,磋商过程中供应商的报价可以跟上一轮相同吗?答:法律法规中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如果磋商文件对此没有要求的话是可以的。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