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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采购项目,需要在采购文件中再明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后再单独写上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吗?如果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提供,供应商投标响应时可以不提供吗?

答: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资格要求的,应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一起归集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属于商务、技术等其他要求的,应归集为对采购标的的实质性要求。


采购需求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未在采购文件明确规定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情形,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强制性规定没有在采购文件中进行明确,投标人应通过询问、质疑等方式,提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再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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