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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竞争性谈判项目第一次因响应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重新采购后,还是只有两家供应商响应,可以继续吗?

答:不可以。该情形不属于《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适用的情形,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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