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习 >>政采 >>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公开招标吗?
详细内容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公开招标吗?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概念: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六条还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可以看出,现行政府采购法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作为选择采购方式的导向。那么,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吗?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必须用非招标吗?不少从业人员都有这样的疑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了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和竞争性磋商等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由于《政府采购法》没有规定公开招标的适用情形,也就是说,这些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以外的项目都必须用公开招标。


符合上述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就一定不能公开招标吗?并不是。注意这些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都用的是“可以”的表述,而不是“应当”或“必须”。符合这些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可以公开招标也可以不公开招标。


也就是说,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可以招标也可以不招标,但应当以招标为主;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也可以公开招标,不是说必须用非招标。这就是现行政府采购法的导向。


当然,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现行政府采购法的这种理念与政府采购现状不太适应了。因此,2021年7月施行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提出了新理念。《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一般采用招标、谈判(磋商)方式,等等。


新理念提出,主要从采购需求的角度来选择采购方式,而不是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由于现行政府采购法关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规定并未取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仍然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需要获得财政部门批准。未来,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很可能会取消,采购人就可以根据采购需求自行选择采购方式,不需要批准了。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