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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时,还需要向财政部门报批吗?

答:需要,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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