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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规定中标候选人数量是否合理?在发改委招标文件范本中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有一条是这样写的: 这条的意思是,如果招标人不想让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就必须告诉评标委员会需要推荐几名中标候选人。 但让招标人来确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真的合理吗?《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以上两条法规,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首先必须是“合格”的,其次才是“不超过3个”,这些都应该是评标委员会的权力,让招标人在还不了解投标人情况的前提下,就规定推荐几名,实在不太合理。 而且这么做会出现比较尬尴的情况,一种是第二名、第三名分数极低,明显不具备中标条件,但因为招标文件的规定,所以也被推荐中标候选人。这种还好,只是表面不好看,因为即使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一般也不会顺延。但另外一种情况就让专家们很困惑,那就是有效投标人不够三家,但是专家判断有竞争性,可以继续评,但是两名有效投标人怎么也推荐不出三个中标候选人出来啊!这种无论是流标,还是推荐两名中标候选人,都给人感觉不是很严谨。 当然,有些招标人倾向于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只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这种做法背后通常隐藏着减少投诉的动机。因为发改委10号令规定,中标公示必须展示所有中标候选人信息,所以经常有投标人看到自己排名第二的时候,心里都会有种差一分就考公成功的遗憾!于是,干掉第一名、由自己取而代之的念头,就像石头缝里的野草,按都按不住。投诉就这样产生了。面对这些层出不穷、有时甚至是无理取闹的投诉,招标人渐渐感到不胜其烦。为了应对这一问题,他们想出了一个权宜之计: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仅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这样一来,公示后其他投标人无法得知自己的排名,从而降低了投诉的积极性。毕竟,即便投诉成功,谁又能保证自己不会为他人做嫁衣呢?但是这么做对招标人会有一点风险,那就是当第一名真的出现问题不能签合同之后,招标人就只有重新招标一条路可走,因为选顺延中标人的前提一定是第二名也是中标候选人。 实际上《实施条例》规定评标委员会要推荐不超过3名中标候选人,这个裁量权应该交给评标委员会,由专家判断是推荐一个还是三个。确实三家都不错,那就都推荐,如果确实只有一、两家实力满足中标条件,那就只推荐一、两家。让招标人在全然不知道投标人情况的招标文件编制阶段,便硬性的规定必须推荐几名中标候选人,个人感觉有些欠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