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和2024年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先后出台了两个与国有企业招标采购有关的政策性文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有关要求,完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规定,2023年2月20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 0 2 3〕4号),其中与招标采购有关的主要有以下包括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
《选聘办法》规定,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要求将所有会计师事务所的报价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并给出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公式。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事务所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办法》规定,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不超过8年,确有需要的,可按规定延长至不超过10年,之后须开展轮换。为做好平稳过渡,《选聘办法》规定了衔接方式,如果国有企业当前执行的轮换规定与《选聘办法》存在不一致、或者没有规定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统筹安排,两年内完成衔接工作。对于审计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选聘办法》规定了不同情形下的轮换要求和冷却期制度。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各类会计师事务所是平等经营主体,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选聘办法》指标公开、规则明确,设定的各项标准适用于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一视同仁。明确要求企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应当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企业采用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公开选聘信息、评价要素和评分标准,保证合理的准备应聘时间,公示选聘结果。明确要求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选聘办法》明确,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提议启动选聘工作、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提出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建议,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定期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报告和审计委员会监督情况报告等。审计委员会应当重点关注的事项包括:企业可能存在不合理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聘任胜任能力不足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独立性存疑、审计费用变动较大、轮换会计师事务所和主要人员等。
为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助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优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2024年1月30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文件明确要求:中央企业应当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在本集团评估机构备选库内择优选聘评估机构执业重大资产评估项目。选聘评估机构应当制定选聘文件,明确项目信息、评价要素、评分标准等内容。评价要素至少包括项目团队人员组成及其评估标的相关行业的执业经验、评估工作方案、资源配备、质量控制、费用报价等。其中,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不高于15%,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费用报价所占权重分值,选聘基准价为参与选聘的评估机构费用报价的平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