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问答 >>政府采购 >>询问质疑投诉 >> :A公司参加了B公司组织的招标活动,B公司公示中标候选人后,A公司认为该评标结果不公正,直接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反映招标人评标不合法的问题,被行政监督部门驳回了投诉,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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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参加了B公司组织的招标活动,B公司公示中标候选人后,A公司认为该评标结果不公正,直接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反映招标人评标不合法的问题,被行政监督部门驳回了投诉,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该条款规定了异议前置程序,对于开标、招标文件内容、评标结果不满意的,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必须先提出异议,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才可以投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也就是说,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就开标、招标文件内容、评标结果不满意,如在提出投诉前未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异议,则行政监督部门有权不予受理。对其他事项进行投诉,不受异议前置的限制。

本项目A公司对评标结果不满意,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先提出异议,如果招标人不受理、在收到异议后3日内未答复或者A公司对答复意见不满意,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均可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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