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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确立了异议制度,投标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哪些事项提出异议?在哪种情形下的异议,招标人可以不予受理?

投标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于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不满,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均可提出异议。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投标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下列三种情形提出投诉时,应当事先提出异议:(1)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投诉。(2)对开标活动的投诉。(3)对评标结果的投诉。

通常情况下,下列异议可以不予受理:(1)异议人主体不适格,即不是本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2)异议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相关证据或有效线索,难以查证。(3)异议人的异议函或异议书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联合体需要联合体各方均签字盖章)。(4)异议未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提出。(5)异议已回复,异议人就相同事项再次提出异议但未提供新证据。(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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