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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与中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经常发生争议,有的争议通过异议、投诉处理不一定能解决问题,能否不用提出异议、投诉,直接以民事案件起诉对方?

招标人及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双方当事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的争议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但并非民事纠纷都可以由法院受理。从民事诉讼法来讲,只有列入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的案件,法院才有权受理并作出裁判,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规定的因招标投标活动引起的缔约过失责任、确认合同效力两类纠纷以及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两类招标投标专属案由的争议,招标投标当事人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有一些因招标投标活动本身产生的争议,如确认招标投标活动无效、评标无效评标委员会组建不合法或重新确定招标人、重新招标等争议,当事人产生纠纷不能直接通过异议、协商等程序解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之一“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的要求,当事人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作出司法裁决,而应当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检举,申请其予以解决。所以,对于这些争议,应当依法先行提起异议、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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