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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评审有误,但不影响中标结果,需要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吗?案例解析 案例背景 Background 某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采购人收到评标报告后发现某供应商提供相关证书不符合加分要求,不该加分,但评标委员会却给了相应加分,如纠正错误则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排序由第三名变为第四名,不影响中标结果。采购人将此情况向财政部门汇报,问:财政部门如何处理? 观点1 有专家认为,案涉项目本质上是评标委员会对客观分评审出现错误,但不影响中标结果的处理,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重新评审。 观点2 也有部分专家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认定其评审意见无效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或者重新采购。 观点3 评标专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评审,评审意见无效,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 案例分析 Analysis 一、案涉项目不能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必须得符合“废标”的法定条件。《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案涉项目尽管评标委员会存在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评审,对该投标人造成一定影响,但总体上不影响总体的公平公正,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废标”条件。 不影响中标结果的,不宜重新招标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也是有体现的,比如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均有规定,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从法理上讲,案涉项目宜重新评审而不是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讲公正,定标讲效率。案涉项目属于客观分一致,但存在错误的情形。从提升采购效率的角度出发,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重新评审仅需要更改客观分存在明显错误的地方,且不影响公正性,而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不仅耗时长,且还可能存在其他不可控因素,从而影响采购进程。根据“谁生病,谁吃药,谁打针”的原则,评标委员会犯错,理当由原评标委员会买单,因此选择重新评审更有利于采购人。 财政部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第七十四条将允许重新评审的情形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修订完善为“客观评审因素评分错误”正是该主导思想的重要体现。 三、从实务操作上讲,重新评审可能更符合目前的现状 有专家认为,评标委员会客观分错误也可以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作扩大化理解,但从财政部及各个地方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可能存在障碍,目前多数地方针对此类情形,多采用重新评审。 政府采购的活“字典”黄超老师认为:“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从文义解析的角度无法得出客观分评审错误也属于“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结论。重新评审财政部87号令已有明确的规定,不宜将范围作扩大化理解。 小结 Summary 在现有法律法规没有修订的情况下,从规避风险的角度出发,对评标委员会出现了客观分一致,但评审错误的情形,应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