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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相同商标但由不同企业生产的不同产品属于相同品牌吗?

某供应商拟参加某政府采购货物类招标项目,该货物在国内也有其他不同厂商生产,大家委托的生产企业、企业负责人、产品的型号与规格都不相同,技术参数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只是使用了相同的商标,是否属于相同品牌?大家是否可以同时参加这一个项目同一合同项的投标竞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只能按一家计算,明确了在招标过程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时的不同处理规则。那么相同商标的不同产品是否属于相同品牌,财政部官网对编号为6114831号的留言回复给出了明确的解答,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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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观点,品牌一词涉及的范畴较广,内涵也极为丰富,在货物、服务和工程等不同的业务领域有不同的含义和不同的理解,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不同的年代也包含了特定的内容和含义,品牌可以是一个名字、称谓、符号或设计,或是上述的总和,品牌也可以是属性、名称、包装、价格、历史、声誉、广告风格的无形组合,所以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中有关品牌的界定有不同的理解,也有许多的困惑,很难简单地下个定义作一个统一的界定。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品牌不仅只包括商标,但商标肯定属于品牌的内容之一,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相同商标的不同产品不论规格型号都属于相同品牌,不能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活动,即使参加了,也只能按一家投标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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